关于退费的格式条款字体较小,内容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退费权利,加重了其负担。于是工作人员耐心与商家协商,建议其妥善处理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经多次调解,
鉴于家政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家政公司无法提供符合约定资质的育婴师,已构成违约。由于家政服务合同本身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能否继续履约不仅要考虑提供服务方能否继续为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更需要考虑服务接受方对于提供方是否丧失信任基础,是否有继续履行的意愿。
本案中梁小姐若有证据显示其已丧失对家政公司的信任基础,作为守约方,梁小姐有权主张解除家政服务合同,退还中介费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家政公司可能的损失情况,判令雇主酌情支付部分中介费,剩余的中介费家政公司应当返还。
格式条款是家政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是合法的合同形式,但格式条款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无效的。(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麦慧莉律师点评)
叶女士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了一间婚恋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负责人邀请叶女士到公司现场面谈,随后将她带到一个小房间内,由专门的“情感老师”为她介绍服务内容。在“老师”的“洗脑下”,叶女士冲动支付了5000元,与婚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3个月。当晚,叶女士看到了该公司有很多差评,对公司的服务产生了质疑,于是立即联系负责人,要求退还款项。此时负责人态度大变,称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叶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叶女士无法接受,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佛山消委会积极向双方了解情况、查阅合同资料。我会分析认为叶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字体也较小,并未显著提示消费者,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且公司尚未实际提供服务,收取过高的违约金对叶女士显失公平。我会工作人员向双方释法明理,积极开展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扣除部分违约金后,退还叶女士部分款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虽然叶女士主张被婚介公司“洗脑”,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或胁迫自己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而叶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叶女士已对公司的服务丧失了信任基础,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不宜强制履行合同。而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予以确定。(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熊井春律师点评)
香港居民梁小姐计划在禅城区选购一间商品房,在某楼盘销售人员黄某的推荐下,她看中了一套居室,并现场支付了4千元现金给黄某。因黄某无公司收据,故简单手写了一张收据并签字盖指模,将复印件给了梁小姐,约定款项为诚意金。后梁小姐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却发现已无法联系上黄某,于是她要求开发商A公司退费,但A公司称自己并未收到款项。无奈之下,梁小姐只好向佛山消委会求助。
佛山消委会认真查阅梁小姐提供的材料,发现消费者只有一张销售人员黄某手写的收据复印件,并无公司盖章。此外,我会积极联系A公司了解情况,A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楼盘委托了中介公司B公司售卖,但未查询到梁小姐的预订信息,也未收到B公司提供的材料。随后,我会联系B公司核实情况,确认黄某是该楼盘的销售人员,但黄某已离职,且B公司未收到黄某提交的该房产预订情况及预订款项。
考虑到本案涉及跨境纠纷,且目前案件的关键在于B公司销售人员黄某对交易情况的确认,我会多次主动与B公司沟通调解、陈述案情和普法教育,并要求B公司主动联系黄某了解核实情况。最终,B公司愿意出面代表黄某退回诚意金,并主动与投诉人梁小姐协商退回途径,为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
本案中,A公司将该楼盘委托B公司售卖。梁小姐在黄某的接待下,在销售现场向其支付了4000元诚意金预订房屋,黄某私自收取消费者诚意金,没有交回公司入账,也未出具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难度。但梁小姐作为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黄某是代表B公司收取诚意金,B公司亦认可黄某系公司销售人员,她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退回诚意金,B公司不能以未查到梁小姐的预订信息为由拒绝退还相关款项。
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诚意金、定金、购房款等转入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对公账号,并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具收款发票,避免将款项转入销售人员私人账号,以免产生纠纷争议。(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谢华强律师点评)
孙女士报名参加了一对一蛙泳学习,游泳馆承诺1200元包教包会。但在实际学习中,孙女士发现游泳教练只有第一次教学时有下水指导,从第二次教学开始,教练就不断迟到、只示范动作,留下孙女士自己在水里摸索。由于孙女士是一名听障人士,不熟水性,孙女士认为自己花钱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于是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游泳馆退回一半款项。
佛山消委会认真查阅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并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孙女士与游泳馆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教学三节课及以上者,不予退学退费”,且游泳馆法定代表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处理。佛山消委会分析认为协议中的退费条款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处理纠纷。随后,经过工作人员积极普及法律法规,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已收到退款。
本案中,孙女士报名参加了一对一蛙泳学习,游泳馆承诺包教包会,双方签订协议,形成游泳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孙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学费,游泳馆及其教练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一对一”蛙泳教学,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蛙泳学习是实践性活动,教学需下水示范并指导,但教练的实际行为显示,游泳馆并未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且孙女士是听障人士,不熟水性,教练只示范动作,留下孙女士自己在水里摸索,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故游泳馆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孙女士未能达到蛙泳学习目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游泳馆返还款项。之外,孙女士与游泳馆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教学三节课及以上者,不予退学退费”,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该格式条款属不公平格式条款,应无效。(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黄世刚律师点评)
消费者杨女士反映家中老人在某健康管理中心一年间陆续缴交了大额资金购买了保健养生服务,但治疗效果不佳,后准备找亲戚借钱再续费。亲戚向其反映情况才知道家中老人的事情,杨女士怀疑商家诱导消费,希望禅城区消委会介入处理,协调商家全额退还缴交的款项。
禅城区祖庙分会受理投诉后,就杨女士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并致电联系杨女士了解具体情况。鉴于本案涉及权益保护,且存在涉案金额较大、消费情况较为复杂、投诉双方沟通不畅等问题,根据杨女士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杨女士母亲在该健康管理中心购买了保健养生服务,并已经接受服务,相关项目均有记录在册。在调解初期,该健康管理中心经营者以消费者已经接受服务为由拒绝退款。随后,工作人员针对双方分歧的核心,结合法律法规,对经营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和普法教育,最终商家同意退回相关费用。
本案中,健康管理中心为杨女士母亲提供的保健养生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且收费极其昂贵,其提供的服务严重质价不符,存在诱导情形或者涉嫌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更换服务。
虽然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接受服务为由拒绝退款。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其消费权益应得到更加充分地保护,经营者也应依法依规经营,诚信为本,不得利用老年人认知不足的特殊情况进行欺诈或误导性宣传。(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杜志强律师点评)
王先生因家中漏水,通过网络平台预约某“防水补漏维修店”师傅上门检测并报价。师傅上门检测后,认为需注胶水补漏,胶水报价180元一斤,总费用待完工以后按重量结算,且未告知材料品牌。在王先生再三要求下,师傅仍不肯报总价和用量,蒙骗说可能10斤。王先生同意后,师傅却以查看漏水与喝水为由,两次支开王先生,快速灌注了比预估多了十几倍用量的胶水共131斤,完工后结算金额23580元。王先生对用量和费用提出质疑,双方协商后总价改为22000元。然而维修后王先生发现漏水情况依旧存在。于是,王先生向禅城区消委会反映问题。
禅城区消委会积极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王先生认为施工师傅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未注明施工材料品牌;二是虚报估算用量误导用户;三是施工耗材存在过度用量现象,导致最终消费金额剧增;四是实际施工验收成果未达到防漏目的。而被投诉方则表示没有与王先生进行交易,王先生提供的服务合同所盖公章并非本公司公章。因被投诉方拒绝承认存在交易关系,工作人员无法进一步开展调解,故结合法律法规,指引王先生获取被投诉方的真实信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同时,禅城区消委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敦促商家合法合规经营,提示消费者警惕防水补漏陷阱。
本案中,维修店承接王先生家中的防水补漏工程,并派师傅上门检测维修,王先生向其支付报酬,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和调整。同时,维修师傅“不肯报总价和用量,欺骗他说可能只需10斤,并且故意支开他快速灌注超量胶水,导致结算金额远远超过王先生的预期价格”,虚报估算用量导致王先生在错误信息基础上做出决策,涉嫌欺诈,损害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维修店及施工师傅未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被投诉方拒绝承认与王先生存在交易关系,但王先生仍可依。他可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网络平台预约记录、服务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依法追究维修店和施工师傅的责任。此外,若王先生预约的网络平台未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等义务,导致王先生在平台上预约了不诚信的商家,王先生还可依法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陈壮律师点评)
李小姐向高明区消委会反映,其于2019年10月在某小区购买了一个一侧靠墙的地下停车位。2020年11月开始使用大概半年后,李小姐发现自己的车位在不知情下被重新划线,整体向靠墙侧平移导致车辆停放后车门难以打开,无法正常使用。李小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多次协商无果,2023年12月,李小姐向我会求助,希望将车位划线恢复至旧线痕迹位置。
高明区消委会经核实后发现,李小姐的车位划线确有向靠墙侧平移的改动痕迹,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均坚称没有改动过车位划线,而且开发商表示李小姐的车位在售前及交付时的位置与现时一致,明确拒绝投诉人诉求。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高明区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后,根据投诉人的请求,为李小姐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包括与律师顾问团律师探讨案情、分析应收集的证据材料、草拟民事诉讼状等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发函至自然资源部门调取车位的相关确权、尺寸及位置平面图等信息,支持李小姐对开发商、物业公司提起诉讼。2024年3月,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原告与被告认同车位现状位置与“图纸”不一致,但被告辩称已按合同履约交付,原告未能举证车位位置销售、交付前后不一,后续法官联合消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车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庭外调解。2024年4月,李小姐向我会反馈车位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已能正常使用,对我会协助其解决停车难问题表示由衷感谢。
在该案例中,如开发商交付业主车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属实,则开发商涉嫌构成违约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买车位款及赔偿违约金等。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车位而后续擅自改动车位划线的情况属实,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涉嫌侵害业主私人的合法财产。同时物业方因没有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保障业主财产安全,需承担管理不当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此类不动产时,应仔细查看卖买卖合同对车位的具体约定条款,确保车位销售、交付前后的位置一致、面积不变,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用于日后发生争议时维权。本案中的庭外和解是令各方都满意的最好方式。(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杨志坚律师点评)
三水区消委会积极与双方沟通了解有关情况。消费者陈先生认为,在下单平台上并未发现“未取消订单视为默认入住”的相关条款,且酒店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酒店方则认为,入住当日并未收到消费者取消订单信息,房间已为消费者整晚保留,且消费者预订了客房,酒店为此失去了其他交易机会。三水区消委会分析认为,消费者未及时将不入住情况告知酒店方,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酒店方主张的“未取消订单视为默认入住”的相关条款亦没能以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双方无法就退款问题协商一致,三水区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并通过消费提示的形式敦促商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示消费者行程有变应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主张在下单平台上未见“未取消订单视为默认入住并强制扣费”的相关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酒店或平台未能明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这一条款,该条款可能因缺乏透明度而无效。(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马少童律师点评)
南海区接到了一位外省的消费者黄先生反映,称其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大沥的商家处购买了一把门锁,商品介绍页面显示免费上门安装。然而,在门锁安装完成后,安装师傅却向黄先生索要安装费用。黄先生拒绝支付,并马上联系商家,可商家却表示由于门锁的售卖单价已优惠,所以拒绝履行免费安装的承诺。双方发生纠纷,黄先生要求商家赔偿。
受理部门认真查阅投诉材料,并联系双方沟通协商。经了解,由于黄先生议价,商家下调了门锁的价格,认为门锁单价已经有优惠,因此未经黄先生同意即自行取消免费安装服务。黄先生则认为,商品介绍页面明确显示免费安装,商家并未告知他门锁单价下调后会取消免费安装业务,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认真分析,并多次组织调解,向商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黄先生作出赔偿,黄先生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在本案中,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以给予了优惠价格为由,拒绝履行售后免费安装门锁的承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龙伟文律师点评)
2024年9月,顺德容桂收到消费者周先生的投诉,反映其8月末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74万元的汽车,约定于9月末提车,但在车辆未交付前就被商家告知其新车后视镜的摄像头存在故障。市民认为其购买的新车在未交付前就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该商家为其新车延长质保期限。
受理部门积极联系双方了解案情、明确消费者具体诉求,并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凤凰联盟登录调解初期,周先生表示该汽车在未完成交付就出现零件损坏的现象,商家销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导致其对该品牌汽车的质量失去信心,因汽车已由店铺代为上牌,周先生强烈要求商家延长其新车的质保期限,以打消其对该汽车产品质量的顾虑。但商家认为汽车存在瑕疵为低概率事件,属于厂家出厂导致的质量问题,与经销商无关,且厂家也不作赔付,无法满足消费者延长质保期的诉求,只能实行汽车三包政策给消费者免费维修更换后视镜摄像头并赠送新车大礼包作为补偿。双方为此僵持不下,调解人员在分析案情后,通过向商家普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未交付的不应依照汽车三包政策进行处理,瑕疵交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赠送汽车保养、汽车镀晶服务和部分礼品作为补偿。
本案系因汽车后视镜存在摄像头存在故障导致存在瑕疵交付所引起的纠纷,而商家未能正确认识三包责任的时间节点以及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进一步加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而顺德容桂接诉后迅速介入并能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商家指出其错误认知,明确未交付车辆不能按三包政策处理且瑕疵交付需担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平衡了双方利益关系。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存相关消费凭证,在遭遇消费纠纷时,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林淑簪律师点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